
~參考最有利標精神投標須知
(適用未達公告金額但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之採購)
以下各項招標規定內容,由機關填寫,投標廠商不得填寫或塗改。
各項內含選項者,由機關擇符合本採購案者勾填。
一、 本採購適用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採購法)及其主管機關所訂定之規定。
二、 本標案名稱:台南市新興國民中學員生消費合作社104、105學年度新生制服採購
三、 採購標的為:
•(1)工程。
■(2)財物;其性質為:■購買;•租賃;■定製;•兼具兩種以上性質者(請勾選)。
•(3)勞務。
四、 本採購屬: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
五、 本採購預算金額(不公告者免填;但特殊採購依「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5條第3項規定辦理者,應公開預算金額):新台幣36萬 元整
六、 本採購預計金額(不公告者免填):
七、 上級機關名稱:臺南市政府教育局
八、 依採購法第4條接受補助辦理採購者,補助機關名稱及地址(非屬此等採購者免填):
九、 依採購法第5條由法人或團體代辦採購者,委託機關名稱及地址(非屬此等採購者免填):
十、 依採購法第40條代辦採購者,洽辦機關名稱及地址(非屬此等採購者免填):
十一、 依採購法第75條,受理廠商異議之機關名稱、地址及電話:同招標機關(不同者請書明機關名稱、地址及電話)。
十二、 依採購法第85條之1,受理廠商履約爭議調解(無金額限制)之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名稱、地址及電話:名稱:臺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70801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6號。電話:(06)3901030、傳真:06-2950218。
十三、 本採購為:未分批辦理。
十四、 招標方式為:依採購法第49條規定公開取得書面報價或企劃書。
■本案業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本次公告未能取得3家以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時,將改採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
十五、 本採購:不適用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外國廠商:
■不可參與投標。我國廠商所供應財物或勞務之原產地須屬我國者。
•不可參與投標。但我國廠商所供應財物或勞務之原產地得為
外國者(須一併列明國家或地區。機關如允許大陸地區廠商參
與,須符合兩岸進口及貿易往來相關規定)。
•可以參與投標,並得公平參與(須一併列明國家或地區。機關如允
許大陸地區廠商參與,須符合兩岸進口及貿易往來相關規定)。
十六、 本採購:
•(1)依採購法第24條規定以統包辦理招標。
■(2)非以統包辦理招標。
十七、 本採購:
•(1)依採購法第25條規定允許廠商共同投標(招標文件已附共同投標協議書範本);廠商家數上限為•2家;•3家;•4家;•5家。
■(2)不允許廠商共同投標。
十八、 廠商得以電子資料傳輸方式於投標截止期限前遞送投標文件,該電子化資料,並視同正式文件,得免另備書面文件。供遞送之電傳號碼/網址為(不允許者免填):
十九、 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之期限: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1日者,以1日計。
二十、 機關以書面答復前條請求釋疑廠商之期限:投標截止期限前1日答復。
二十一、 本採購依採購法第33條第3項:
•(1)允許廠商於開標前補正非契約必要之點之文件。
■(2)不允許廠商於開標前補正非契約必要之點之文件。
二十二、 本採購依採購法第35條:
•(1)允許廠商於在不降低原有功能條件下,可提出可縮減工期、減省經費或提高效率之替代方案(請載明允許項目):
■(2)不允許提出替代方案。
二十三、 投標文件有效期:自投標時起至開標後 30 日止。如機關無法於前開有效期內決標,得於必要時洽請廠商延長投標文件之有效期。
二十四、 廠商應遞送投標文件份數:
■(1)1式1份。
•(2)1式2份。
•(3)1式3份。
•(4)1式4份。
•(5)1式5份。
■(6)其他(由招標機關敘明):企畫書或服務建議書1式5份
二十五、 投標文件使用文字:
■(1)中文(正體字)。
•(2)中文(正體字),但特殊技術或材料之圖文資料得使用英文。
•(3)其他(由招標機關敘明):
二十六、 公開開標案件之開標時間(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4條第1項不訂明者免填):民國104年5 月6日下午1時30分。
二十七、 公開開標案件之開標地點(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4條第1項不訂明者免填):本校忠孝樓e化教室
二十八、 公開開標案件有權參加開標之每一投標廠商人數(依採購法不公開或不限制廠商出席人數者免填):2人
二十九、 依採購法不公開開標之依據: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4條第1項。
三十、 本採購開標採:
• (1)不分段開標。所有投標文件置於一標封內,不必按文件屬性分別裝封。
■(2)分段開標(請勾選項目);投標廠商應就各段標之標封分別裝封並標示內含資格標、規格標或價格標等:
■公開招標,資格、規格與價格一次投標分段開標。
•公開招標,資格與規格合併一段投標、分段開標,再邀符合招標文件規定之廠商投價格標。
•選擇性招標,邀請廠商就資格、與規格、價格分次投標、分段開標。
•選擇性招標,邀請符合資格之廠商就規格與價格一次投標、分段開標。
三十一、 押標金金額(無押標金者免填):
■(1)一定金額:新台幣壹萬元整
•(2)標價之一定比率:_____%
三十二、 採電子投標之廠商,押標金予以減收金額(無者免填) :
三十三、 為優良廠商者,押標金予以減收金額(無者免填) :
為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33條之6所稱全球化廠商者
,押標金予以減收之金額(無者免填):
三十四、 押標金有效期(無押標金者免填):
三十五、 押標金繳納期限:截止投標期限前繳納(無押標金者不適用)
三十六、 以現金、支票繳納押標金之繳納處所或金融機構帳號(無押標金者免填):應於截標期限前至:臺南市新興國中員生消費合作社或陽信銀行帳號:06601-005067-3。
三十七、 無押標金之理由為:
•(1)勞務採購。
•(2)未達公告金額之工程、財物採購。
•(3)以議價方式辦理之採購。
•(4)依市場交易慣例或採購案特性,無收取押標金之必要或可能者。
三十八、 履約保證金金額(無者免填):■一定金額:新台幣壹萬元整;•契約金額之一定比率:____%。
■廠商如以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或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繳納履約保證金者,機關得視該銀行之債信、過去履行連帶保證之紀錄等,經機關審核後始予接受。廠商以押標金轉換為履約保證金時,亦同。
三十九、 得標廠商應繳納之履約保證金:
•(1)得以符合招標文件所定投標廠商資格條件之其他廠商之履約及賠償連帶保證代之。
■(2)不得以其他廠商之履約及賠償連帶保證代之。
四十、 得標廠商為優良廠商者,履約保證金予以減收之金額(無者免填):
得標廠商為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33條之6所稱全球
化廠商者,履約保證金予以減收之金額(無者免填):
四十一、 履約保證金有效期(無履約保證金者免填):以本票、支票、保付支票、郵政匯票繳納者應為即期;以設定質權之定期存款單、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銀行書面連帶保證或保險公司之保證保險單繳納者,其有效期限應較履約完成日延長90日。
四十二、 履約保證金繳納期限(無履約保證金者免填):得標廠商押標金得轉為履約保證金。
四十三、 無履約保證金之理由為:
•(1)勞務採購。
•(2)未達公告金額之工程、財物採購。
•(3)依市場交易慣例或採購案特性,無收取履約保證金之必要或可能者。
四十四、 保固保證金金額(無者免填):
四十五、 保固保證金有效期(無保固保證金者免填):
四十六、 保固保證金繳納期限(無保固保證金者免填):
四十七、 得標廠商應繳納之保固保證金:
•(1)得以符合招標文件所定投標廠商資格條件之其他廠商之履約及賠償連帶保證代之。
•(2)不得以其他廠商之履約及賠償連帶保證代之。
四十八、 得標廠商為優良廠商者,保固保證金予以減收之金額(無者免填):
得標廠商為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33條之6所稱全球
化廠商者,保固保證金予以減收之金額(無者免填):
四十九、 各種保證金之繳納處所或金融機構帳號(無保證金者免填):臺南市新興國中員生消費合作社,OO銀行帳號:06601-005067-3。
五十、 押標金及保證金應由廠商以現金、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或支票、保付支票、郵政匯票、無記名政府公債、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繳納,或取具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繳納,並應符合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規定之格式。
五十一、 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所繳納之押標金,不予發還,其已發還者,並予追繳:(無押標金者免列)
(一)以偽造、變造之文件投標。
(二)投標廠商另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
(三)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
(四)在報價有效期間內撤回其報價。
(五)開標後應得標者不接受決標或拒不簽約。
(六)得標後未於規定期限內,繳足履約保證金或提供擔保。
(七)押標金轉換為履約保證金。
(八)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有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者。
附記:主管機關已有認定之情形如下,如有其他認定情形,請查察主管機關網站:
1.廠商有採購法第48條第1項第2款或第50條第1項第3款至第5款、第7款情形之一,或其人員涉有犯採購法第87條之罪者。(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89年1月19日工程企字第89000318號函、92年11月6日工程企字第09200438750號函、96年5月8日工程企字第09600087510號函、96年7月25日工程企字第09600293210號函、98年12月2日工程企字第09800513840號函、101年1月10日工程企字第10000460700號函)
2.廠商有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4年3月16日工程企字第09400076560號函)
3.廠商或其代表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參與政府採購,對公務員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01年4月10日工程企字第10100102920號函)
五十二、 廠商依「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規定減收押標金,其有不發還押標金之情形者,應就不發還金額中屬減收之金額補繳之。
五十三、 本採購:
■(1)訂底價,擇符合需要者後,議價前參考廠商之報價或估價單,於進行議價前定之。
•(2)不訂底價,理由為:•訂定底價確有困難之特殊或複雜案件;•以最有利標決標之採購;•採固定金額決標:_________元。
五十四、 決標原則: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參考最有利標精神擇符合需要者辦理議價:另訂「投標廠商評選辦法」。
五十五、 本採購採:
■(1)非複數決標。
•(2)複數決標,保留採購項目或數量選擇之組合權利 (項目或數量選擇之組合方式於此處載明。例如得由廠商分項報價之項目,或依不同數量報價之項目及數量之上、下限;投標廠商得標項目或數量之限制、開標順序、願比照得標廠商之價格者得併列為得標廠商、決標廠商家數上限等)。
五十六、 本採購:
•(1)預算未完成立法程序前,得先辦理保留決標,俟預算通過後始決標生效。
(2)決標方式為:
•(2-1)總價決標。
•(2-2)分項決標。
•(2-3)分組決標。
•(2-4)依數量決標。
■(2-5)單價決標(以單價乘以預估數量之和作為決定得標廠商之依據),並採序位法評定優勝廠商。
•(3) 屬勞動派遣(指派遣事業單位指派所僱用之勞工至機關提供勞務,接受各該機關指揮監督管理之行為):派遣勞工(指受派遣事業單位僱用,並向各機關提供勞務者)之薪資(內含勞工依法自行負擔之勞、健保費用)與廠商應負擔之勞、健保費用、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及提繳之勞工退休金等費用,採固定金額支付,不列入報價範圍。廠商僅需就管理費用(含利潤、相關稅捐及管理所需一切費用等)報價。決標後,廠商報價與前述固定金額合計為契約總價,詳如附件報價明細表【註:報價明細表範例如附件,機關於招標時依案件性質參酌調整後附於投標須知。派遣人員之加班費及差旅費,不含於契約價金,如發生此等費用,其計算方式依勞動法令規定另行支付】。
五十七、 無法決標時是否得參考採購法第56條規定採行協商措施:
•(1)是;採行協商措施得更改之項目(請敘明):
■(2)否。
五十八、 本採購保留未來向得標廠商增購之權利,擬增購之項目及內容(請載明擴充之金額、數量或期間上限,招標公告亦應載明,並應將預估選購或擴充項目所需金額計入採購金額。未保留增購權利者免填):
五十九、 本採購適用採購法:
■(1)無例外情形。
•(2)本機關係軍事機關,有採購法第104條第1項但書之例外情形: 。
•(3)有採購法第105條第1項之例外情形: 。
•(4)有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之例外情形: 。
六十、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如允許依法令免申請核發本項基本資格證明文件之廠商參與投標,一併載明該等廠商免繳驗之證明文件):詳如投標廠商文件審查表。
六十一、 本採購屬特殊採購;符合「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6條第___款;•第7條第___款 (請註明款次)。(非特殊採購者免填)
六十二、 投標廠商之特定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限特殊或巨額之採購方可規定特定資格條件):
六十三、 廠商所提出之資格文件影本,本機關於必要時得通知廠商限期提出正本供查驗,查驗結果如與正本不符,係偽造或變造者,依採購法第50條規定辦理。
不同投標廠商參與投標,不得由同一廠商之人員代表出席開標、評
審、評選、決標等會議,如有由同一廠商之人員代表出席情形,依
採購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或第7款規定辦理。
投標廠商之標價有下列情形之一為投標文件內容不符合招標文件之規定:(預算或底價未公告者免填)
■(1)高於公告之預算者。
•(2)高於公告之底價者。
機關辦理採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依採購法第50條第1項第5款
「不同投標廠商間之投標文件內容有重大異常關聯者」之規定及行為事實,判斷認定是否有該款情形後處理:
一、投標文件內容由同一人或同一廠商繕寫或備具者。
二、押標金由同一人或同一廠商繳納或申請退還者。
三、投標標封或通知機關信函號碼連號,顯係同一人或同一廠商所為者。
四、廠商地址、電話號碼、傳真機號碼、聯絡人或電子郵件網址相同者。
五、其他顯係同一人或同一廠商所為之情形者。
機關辦理採購,有3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開標後有2家以上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致僅餘1家廠商符合招標文件規定者,得依採購法第48條第1項第2款「發現有足以影響採購公正之違法或不當行為者」或第50條第1項第7款「其他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之規定及行為事實,判斷認定是否有各該款情形後處理:
一、押標金未附或不符合規定。
二、投標文件為空白文件、無關文件或標封內空無一物。
三、資格、規格或價格文件未附或不符合規定。
四、標價高於公告之預算或公告之底價。
五、其他疑似刻意造成不合格標之情形。
六十四、 外國廠商之投標資格及應提出之資格文件,附經公證或認證之中文譯本(不允許外國廠商投標者免填):
六十五、 招標標的之功能、效益、規格、標準、數量或場所等說明及得標廠商應履行之契約責任:由招標機關另備如附件。
六十六、 依採購法第65條之規定,本採購標的之主要部分為(無者免填):
六十七、 招標文件如有要求或提及特定之商標或商名、專利、設計或型式、特定來源地、生產者或供應者之情形,允許投標廠商提出同等品,其提出同等品之時機為:
■(1)應於投標文件內預先提出者,廠商應於投標文件內敘明同等品之廠牌、價格及功能、效益、標準或特性等相關資料,以供審查。
•(2)得標廠商得於使用同等品前,依契約規定向機關提出同等品之廠牌、價格及功能、效益、標準或特性等相關資料,以供審查。
六十八、 投標廠商之標價條件:
■(1)送達招標機關指定地點(由招標機關敘明地點):臺南市新興國
中員生消費合作社
•(2)於招標機關指定地點完成(由招標機關敘明地點):
•(3)其他(由招標機關敘明):
六十九、 投標廠商標價幣別:
■(1)新臺幣。
•(2)外幣:_______(指定之外幣由招標機關敘明外幣種類)。
•(3)新臺幣或外幣:___________(指定之外幣由招標機關敘明外幣種類,該外幣並以決標前一辦公日臺灣銀行外匯交易收盤即期賣出匯率折算總價)
七十、 採購標的之維護修理(不需維護修理者免填):
• (1)由得標廠商負責一定期間,費用計入標價決標(招標機關敘明其期間):
•(2)由機關自行負責。
•(3)另行招標。
七十一、 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參加投標、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或協助投標廠商:
(一)提供規劃、設計服務之廠商,於依該規劃、設計結果辦理之採購。
(二)代擬招標文件之廠商,於依該招標文件辦理之採購。
(三)提供審標服務之廠商,於該服務有關之採購。
(四)因履行機關契約而知悉其他廠商無法知悉或應秘密之資訊之廠商,於使用該等資訊有利於該廠商得標之採購。
(五)提供專案管理服務之廠商,於該服務有關之採購。
□前項第1款及第2款之情形,於無利益衝突或無不公平競爭之虞,經機關同意者(本項未勾選者,表示機關不同意),得不適用於後續辦理之採購。上述無利益衝突或無不公平競爭之虞之情形,於第1款指前階段規劃或設計服務之成果一併於招標文件公開,且經機關認為參與前階段作業之廠商無競爭優勢者。
七十二、 全份招標文件包括:(可複選)
•(1)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
■(2)投標須知。
■(3)投標標價清單。
■(4)投標廠商聲明書。
■(5)契約條款。
•(6)招標規範。
•(7)技術服務或工程採購案,「廠商參與公共工程可能涉及之法律責任」及廠商切結書(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01年1月13日工程企字第10100017900號函修訂):
•切結書1(自行執業)
•切結書2(受聘於工程技術顧問公司)
•切結書3(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
•切結書4(營造業工地主任)
■(8)其他(由招標機關敘明,無者免填):詳如投標文件審查表。
七十三、 投標廠商應依規定填妥(不得使用鉛筆)本招標文件所附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投標標價清單,連同資格文件、規格文件及招標文件所規定之其他文件,密封後投標。封套外部須書明投標廠商名稱、地址及採購案號或招標標的。廠商所提供之投標、契約及履約文件,建議採雙面列印,以節省紙張,愛惜資源。
七十四、 投標文件須於104年4月21日16時前,以郵遞或專人送達至臺南市新興國中員生消費合作社。
七十五、 電子領標廠商之投標封附上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或於開標後依機關通知再行提出。
七十六、 本須知未載明之事項,依政府採購相關法令。
七十七、 其他須知(請機關自行訂定。例如:採共同投標、統包、替代方案、辦理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11條規定之採購、辦理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69條規定之採購、辦理資源回收再利用法第22條規定之採購,應注意依相關法規,將應於招標文件載明事項納入。):
七十八、 受理廠商檢舉之採購稽核小組連絡電話、傳真及地址與法務部調查局及機關所在地之調查站處(站、組)檢舉電話及信箱:
七十九、 法務部廉政署受理檢舉電話:0800-286-586;檢舉信箱: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傳真檢舉專線:(02)2562-1156;電子郵件檢舉信箱:gechief-p@mail.moj.gov.tw;24小時檢舉中心地址: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8號7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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