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本校依規定得推薦優良教師2人,依市府教育局來函說明二之(一)票選方 法,本(109)年度擬依往例仍以「紙本票選」方式,召集全體教職員工於 109年1月20日(星期一)期末校務會議中無記名投票,每人至多可勾選4名,俾利產生109年度之優良教師。
二、 另配合本市師鐸獎推薦,依市府教育局來函說明二之(二)之票選方法,召集全體教職員工於109年2月10日(星期一)期初校務會議中無記名投票,並得自最近3年(107年--109年)及曾獲優良教師自願參與者,票選第1名參加臺南市師鐸獎;若婉拒參與本市師鐸獎評選,則可依票選結果依序遞補。
三、 推薦標準:
(一)基本條件:服務教職五年以上,且在現職學校服務滿一年( 留職停薪、代理代課等年資均不計入),品德優良、服務熱心、教學績優,最近五年考(績)核或評鑑結果均核定通過、晉級或發給獎金,並具有下列具體事蹟之一者,得為優良教師及師鐸獎之被推薦人:
1.充份發揮教育專業精神及教育愛;端正教育風氣有具體成效。
2.默默耕耘,從事教職盡心盡力,有具體成效且深受家長、 學生及大多數同事肯定。
3.對推展課程及教材教法、教育之研究、改進或創新、發明,有具體成效,足資表彰。
4.對推行生活教育、特殊教育、童軍教育、終身學習、全民體育、校園整建、性別平等教育、家庭教育、 幼兒教育教務、學務、總務、輔導等工作,有卓著貢獻。
5.對發展學校特色、執行教育政策成績卓著。
(二)消極條件,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推薦:
1.曾體罰學生經調查屬實。
2.曾從事校內外不當補習經調查屬實。
3.具有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情事之一。
4.具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各款所定情事之一。
5.涉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或尚在調查階段。
6.於不適任教師、運動教練、軍護人員、校長或園長處理程序中。
7.曾受刑事、懲戒處分或最近五年內平時考核申誡以上之處分。
8.除上開情事外,其他有違師道之不良情事。
四、 推薦限制:
(一)過去三年內曾獲優良教師者,不得再接受推薦優良教師。
(二)過去五年內曾獲本市師鐸獎者(含合併前臺南縣(市)師鐸獎),不得再接受推薦參加本市師鐸獎。但校長曾以教師身分獲獎者,不在此限。
五、 檢附市府教育局來函、臺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優良教師師鐸獎暨推薦至教育部獎評選要點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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