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依據教育部112年6月12日臺教國署原字第1120073823號函 及本局112年6月14日南市特教(二)字第1120781846號函 諒達。 二、本實施計畫重點如下: (一)適用對象:本市高級中等以下開辦臺灣手語實體課程之 學校。 (二)辦理期間:112年8月1日起至113年7月31日止。 (三)協同教師資格、任期、置任人數:
1、資格:由具教學熱忱之專任教師、代理教師、退休教 師擔任,且以教學年資(包括代理年資)1年以上者為 優先。
2、任期:以同一人連續擔任1學期或1學年為原則。
3、置任人數:每校各學期可置任協同教師之人數,以學 校各學期開設臺灣手語實體課程之班級總數為上限。 (四)協同教師權利及任務:
1、權利:由專任、代理教師全學期協同授課者,於已達 其每週基本教學節數之外所協同授課之節數,得列計 其超時教學節數,每週以6節為限;由退休教師全學期 協同授課者,依公立中小學兼任及代課教師鐘點費支 給基準表附則所定整學期兼任、代課者之支給方式支 給。
2、任務:課務協調、班級經營、學生輔導管教、提供教 資源需求及其他相關事項。 三、請於本學期開學後2週內(9月12日前),函報本局並經同 意後置任協同教師,協助教學支援工作人員之教學更能達 成預期成效。 四、檢附來函及實施計畫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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