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關本校114年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優良教師、師鐸獎暨推薦至教育部獎評選事宜,請同仁知照並配合完成票選
一、本校依規定得推薦優良教師 1人,本( 114)年度擬依往例仍以「紙本票選」方式,召集全體教職員工於 113年 12月4日(星期三)教師會議中無記名投票,每人至多可勾選4名,俾利產生 114年度之優良教師。
二、 另配合本市師鐸獎推薦,召集全體教職員工於 114年1月20日(星期一)期末校務會議中無記名投票,並得自最近 3年(112年--114年)及曾獲優良教師自願參與者,票選第 1名參加臺南市師鐸獎;若婉拒參與本市師鐸獎評選,則可依票選結果依序遞補。
三、 推薦標準:
(一)基本條件:服務教職五年以上,且在現職學校服務滿一年( 留職停薪、代理代課等年資均不計入),品德優良、服務熱心、教學績優,最近五年考(績)核或評鑑結果均核定通過、晉級或發給獎金,並具有下列具體事蹟之一者,得為優良教師及師鐸獎之被推薦人:
1.充份發揮教育專業精神及教育愛;端正教育風氣有具體成效。
2.默默耕耘,從事教職盡心盡力,有具體成效且深受家長、 學生及大多數同事肯定。
3.對推展課程及教材教法、教育之研究、改進或創新、發明,有具體成效,足資表彰。
4.對推行生活教育、特殊教育、童軍教育、終身學習、全民體育、校園整建、性別平等教育、家庭教育、 幼兒教育教務、學務、總務、輔導等工作,有卓著貢獻。
5.對發展學校特色、執行教育政策成績卓著。
(二)消極條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推薦;尚在調查階段者,亦同:
1.曾體罰學生。
2.曾參加校內外不當補習。
3. 具有教師法第十四條至第十六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或第二十一條所定情事之一。
4. 具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情事之一。
5. 曾任教保員、助理教保員、運動教練、軍訓教官或護理教師、校長或園長,而具有法規所定不適任之情事。
6. 曾受刑事處罰、緩起訴處分、懲戒處分,或最近五年內受申誡以上之懲處。
7. 其他行為違反相關法規,經學校或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四、 推薦限制:
(一)過去三年內曾獲優良教師者,不得再接受推薦優良教師。
(二)過去五年內曾獲本市師鐸獎者,不得再接受推薦參加本市師鐸獎。但校長曾以教師身分獲獎者,不在此限。
五、 檢附臺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優良教師師鐸獎暨推薦至教育部師鐸獎評選要點 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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