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旨:有關本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普通班教師轉任特
殊教育班教師」資格及程序,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考量不同教育階段學生特質及不同類科所需教學模式有其
差異,為維護本市特殊教育教學品質及學生受教權,訂定
本市學校教評會審查普通班教師轉任特殊教育班教師之資
格及程序如下:
(一)基本資格及條件:
1、具備合格特殊教育教師證書。
2、依本市教師甄選進用之正式合格教師應符合當年度甄
選簡章轉任年限、公費生應履行服務義務期限屆滿。
3、近3學年度,每年應參加6小時以上之特教專業知能研
習。
4、取得合格初階鑑定評估人員證書,且轉任後1年內協助
提報鑑定安置所需之評量施測工作至少3件個案。
5、接受IEP研習3小時。
(二)辦理程序:
1、欲轉任教師需檢具上開資格、條件相關文件資料向學
校提出申請。
2、學校於控管應管控教師員額數後,函報本局核算該校
特殊教育班教師員額、正式及代理教師比率並獲本局
核准後,始可辦理後續審查作業。
3、學校應組成轉任審查小組辦理資格審查、並比照本市
教師甄選方式進行口試、試教(口試時間至少10分
鐘、試教時間至少15分鐘),及實作撰寫IEP計畫,確
認其具欲轉任教育階段別或類科別所需之教學專業及
班級經營能力。前開審查小組以3人為原則,外聘委員
應占二分之一以上,並以具轉任教育階段別或該類科
教學專業者擔任。
4、轉任審查小組審查結果應提送學校教評會審查確認
後,將教評會決議會議紀錄函報本局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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